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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读者凭借书证,校外读者凭馆际互借证或介绍信入馆。
(2)保持馆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朗读、高声交谈讨论。
(3)维护馆内秩序。不拥挤进馆、出馆;不抢占阅览座位,不争吵打闹,支持并尊重工作人员进行各部门岗位工作的管理。
(4)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和扔纸屑杂物。禁止在墙、门窗、桌椅上涂抹刻画和张贴启示、布告、通知和广告。
(5)保证图书馆的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或点燃明火。
(6)爱护书刊、资料、家具、设备和馆内一切设施,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7)注意仪表和举止。禁止仅穿背心及拖鞋入馆。
(8)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和存放食物。
(9)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有权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办理借书证的有关规定
1.借书证的发放
(1)我校正式教职工,凭有效工作证,交本人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一张,工本费5元,办理借书证。
(2)新入校研究生,凭研究生处通知,交本人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一张,办理借书证。
(3)新入校本、专科生,凭教务处通知,由班级代表收齐各人照片后(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一张),来图书馆统一办理借书证。
(4)学校按计划接收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包括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学员)、委培生等凭学校接收或录取名单通知办理借书证。(交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一张,工本费5元。)
(5)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类自考生、外单位协作人员办理借书证,每证20元/半年,押金200元,并由主管单位担保。
2.借书证的使用
(1)本馆所发借书证,在本馆所设各借书刊处和阅览室统一使用。
(2)学生借阅书刊,每证可借6册,借期2个月;研究生每证可借10册,借期2个月;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每证可借15册,借期2个月;初级职称教师每证10册,借期2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职工每证5册,借期均为2个月。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请别人代借。凡用他人借书证来馆借书者,一经查出,即行扣留,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
(4)读者离开本校时(包括调动工作、毕业离校、休学等情况),需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将借书证交回本馆办证处,方能离校。
(5)凡去世教职工,要求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交证和还书手续,所遗失书刊资料按章赔款。
3 .借书证遗失的处理办法
(1)读者应妥善保管好本人借书证,如果借书证遗失被他人冒借图书,概由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2)遗失借书证者,请立即到图书馆办证室办理挂失手续,一周后,若确实无法找到原借书证,可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手续费5元。带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办证室补办借书证。
(3)补领新证后,如发现原证,应立即来本馆办理撤销登记,收回原借书证手续。原证不得再执作借书之用。否则,停止借阅一学期。
(4)折损借书证,使其不能正常使用者,需交回旧证,交费5元,可补办新证。
(5)各类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若借书证遗失,需交纳10元赔款。
三、借还书的有关规定
1.读者个人外借图书
(1)本馆一般图书借阅期为2个月,期刊合订本原则上不外借。各借阅室或阅览室如有特殊规定,遵照各室规定执行。
(2)某种图书如已全部借出,读者可自己在网上或在借阅室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
(3)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借的情况下,可办理续借手续。
(4)读者所借书籍,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由本馆加盖标记,否则还书时发现图书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5)读者遗失、损坏图书及借阅逾期,均按本馆有关规定执行。(见后)
2.馆内阅览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在阅览室入口处换取“代书板”,并将阅览证存放编号卡后方可入室。
(2)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各阅览室。
(3)在架上取书时,必须先将“代书板”插入所取图书资料的位置上,取书一次只限一册,阅毕后放归原处,取出“代书板”。
(4)未经许可,读者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室外,如需复印,应办理复印出借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3.某些特殊图书的借阅
(1) 期刊合订本,仅限在期刊阅览室内阅览、复印。
(2)工具书单本概不外借,工具书复本可依该室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3)本馆古籍特藏图书包括:普通古籍、古籍珍善本、地方志、碑帖拓片等。读者对象为本校的教师和研究生。普通古籍仅限在古籍文献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古籍珍善本按照规定不提供阅览和外借。
四、借阅书刊逾期、污损及遗失、偷窃的有关规定
4.1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
(1)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20元。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每超 1天罚款
1.00元。
(2)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4.2损坏及遗失图书的规定
(1)遗失图书,若能购到同一书名、作者,同一版本的书刊,可免予赔偿,但须交纳图书加工手续费 3.00元。
(2)遗失图书,在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下,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 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至10倍赔款:19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款;1990年至1992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1993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款。
- 贵重资料按原价的50倍至80倍赔款;画册、工具书等按原价的10倍赔款;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
- 整套多卷集、连续出版物、单卷不另册出售者应赔偿整套价,其余各卷留本馆。
- 中文期刊合订本,除按原价(包括装订费)赔款外,再加罚原价的3—5倍。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单行本,按该刊年价赔偿。半年刊、年刊单行本,按年价3一5倍赔款。
- 外文原版期刊单行本,按年价折合人民币5倍赔款。外文原版期刊合订本,除按原价(含装订费)赔款外,再加罚原价的5倍赔款。
- 赔款后,一个月之内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3)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罚款2元。如损失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
(4)读者撕毁书刊,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
(5)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册价格10倍的罚款;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五、复制书刊资料暂行规定
本馆设有复印室和微机室,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为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等,复制时应遵守下列制度;
(1)严禁复制反动黄色和淫秽书刊资料。
(2)复制中央、省市级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印。
(3)馆藏古籍线装书一般不复制。经证明确有需要,属于一般内容的个别篇章,可以做胶卷复制。如系善本,或复制全书,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馆领导批准。
(4)馆藏解放前书刊一般不复制,更不允许静电复印。如有特殊需要,经馆领导批准,可做胶卷复制。
(5)馆藏内部书刊,一律不复制。
(6)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解放前后的公开出版物,在内外有别,保护版权和不泄密原则下,可同意复制,但要遵守本馆复制制度。解放前书刊和线装书仅限做胶卷复制、复制费用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价格收取。
(7)本馆书刊资料只限在本馆内复制,不得携出馆外。
六、馆际互借办法
1.借入
(1)凡本校教师、研究生,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需本馆未入藏图书时,均可向本馆申请馆际互借。
(2)如系向本市借书,可在本馆使用馆际互借证登记本上登记,领取“甘肃地区图书馆馆际互借证”,向本市有关图书馆借阅图书。
(3)书借到后,及时将馆际互借证交还本馆,以使他人使用,馆际互借证从领出到归还,期限为两天以内。
(4)归还图书时仍应来馆领取馆际互借证,俟图书归还,再将馆际互借证交还本馆,由经办人在登记本上注销。
(5)凡本馆缺藏又为本市各馆借不到的图书可向外地兄弟馆申请馆际互借。
(6)向外地兄弟馆进行馆际互借时,读者可填写馆际借书单,项目包括书名全称、著译者、卷、年份等。
(7)根据读者填写的馆际借书单,即可向外地有关兄弟馆发出商借。
(8)书借到后,应制书卡,并通知读者三天内来馆办理借阅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论。
2.借出
(1)凡与我馆有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可凭《甘肃地区图书馆馆际互借证》向我馆办理借书手续。
(2)我馆对出借图书的期限一律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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